内蒙古自治区家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家政服务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组建了内蒙古自治区家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下同)。

  第三条 标委会是从事家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标委会由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标委会应及时向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标委会应负责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及其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及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规划计划等。

  第七条 根据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受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本领域地方标准的宣贯、解释工作;对本领域已颁布的各类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十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本标委会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受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认证、评名牌、标准资助、企业标准审查等工作中,承担本标委会范围内标准水平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组织进行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第十三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研究标委会的重大事项,并形成标委会决议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受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标委会应由来自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的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标委会委员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应由在职人员担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不得在标委会任职。

  第十六条 标委会可根据专业的规模设委员2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标委会下可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由10人左右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所属标委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应为相关领域专家。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的专家。

  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推荐,原则上为挂靠单位技术专家。

  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重点企业、科研院所或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

  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

  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均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申请,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标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标委会工作,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二)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意见;

  (四)签署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地方标准报批、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申请等标委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十九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本标委会参加相关的标准化活动;

  (五)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本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七)协助主任委员向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八)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并签署标委会文件。

  第二十一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秉持公正的立场,从全局出发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代表本单位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行使表决权。

  对不履行职责,三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要求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完成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标委会交办的工作。

  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应设一名由委员担任的联络员。联络员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联络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业领域相互关联的标委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对方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代表所在标委会参加其负责联系标委会的活动,获取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的编制程序按照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报其所属标委会,由标委会审核后报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标委会审查后,由标委会按规定报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委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由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对标委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平、公正、公开开展标委会工作情况;

  (二)促进行业产业发展情况;

  (三)地方标准计划完成情况;

  (四)参加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培训情况;

  (五)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情况;

  (六)完成国际、国家标准提案情况;

  (七)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

  (八)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支持情况;

  (九)年度工作报表上报情况;

  (十)受到投诉的情况;

  (十一)完成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挂靠单位提供的经费;

  (三)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四)社会各界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五)其他。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标委会举行会议等活动;

  (三)为委员准备和提供资料;

  (四)制修订标准的劳务及其他支出;

  (五)培训及培养本领域标准化人才。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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